蓝牙耳机是否需要3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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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奥纳路79号交能大厦910室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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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外高桥自贸区奥纳路79号910室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ATA单证册是一本国际通用的海关通关文件,它是**海关组织为暂时进出境货物而专门创设的。ATA由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和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的首字母缩合而成,表示暂准进口。ATA单证册也被称为“货物通关护照”
ATA单证册制度旨在统一和简化货物暂准进出口的海关手续,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提供**限度的通关便利,促进国际经贸、科技、文化、体育的交流和发展。
物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提供**限度的通关便利,促进国际经贸、科技、文化、体育的交流和发展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新旧仪器设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相关企业在办理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将不用再去直属局备案,手续更加便利。
取消备案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淡化对进口旧机电质量安全管理,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今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从装运前检验环节开始,具体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及监督管理三个环节。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确定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简称《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检索,若拟进口的产品在《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中则为禁止入境货,不能进口;若在《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中,收用货单位可自行联系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并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未在《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则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其次,口岸报检。需要《装运前检验证书》的产品,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产品,凭收用货单位填写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第三,目的地报检。货物在口岸申报后,收用货单位凭《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及相关必备材料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